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催584号
申请人:中山市三艺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均都沙工业区曹安南路南四街16号3搂。
法定代表人:陈怀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盈,女,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岭背镇犂头村委会塘下村**号。申请人中山市三艺光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号码申请人中山市三艺光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56433906(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三艺光电有限公司,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三艺光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同源
审判员 潘国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翠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