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8号申请人王梅,女。被执行人刘维,女。本院在执行王梅与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维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扣留、提取刘维工资收入29000元,与另案依法参与分配,申请人王梅本次受偿3000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