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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18号

王梅申请执行刘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梅,刘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8号申请人王梅,女。被执行人刘维,女。本院在执行王梅与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维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扣留、提取刘维工资收入29000元,与另案依法参与分配,申请人王梅本次受偿3000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