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18号
申请执行人:临邑旭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善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连忠。
被执行人:常秀丽。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临邑旭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连忠、常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查询,已于2017年1月25日查封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财产其名下鲁N×××××号、鲁7X**号货车两辆。已于2017年1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刘连忠在中国工商银行禹城高新区支行16×××05账户,已冻结存款8043.07元;冻结其在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营业部25XXX39账户,已冻结存款20455.15元;冻结其在中国银行禹城支行营业部00XXX00账户,已冻结存款129.36元;冻结其在中国银行德州分行营业部000XXXYO账户,已冻结存款439.17元;冻结其在中国银行德州分行营业部000002XXXYO账户,已冻结存款4512.03元;冻结其在中国银行德州分行营业部000XXXYO账户,已冻结存款505.37元;冻结其在中国银行德州新湖支行000XXXYO账户,已冻结存款854.61元;冻结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禹城开源分理处62×××77账户,已冻结存款2372.51元;冻结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禹城南天分理处62×××76账户,已冻结存款510.17元;冻结其在中国农业银行禹城市支行62×××18账户,已冻结存款3774.20元。已于2017年1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常秀丽在中国农业银行禹城开源分理处62×××63账户,已冻结存款352.90元;冻结其在禹城胶东村镇银行营业部25XXX36账户,已冻结存款521.47元。本案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已部分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光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