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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1209号

张华与吉林市广通物流有限公司、王鑫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华,吉林市广通物流有限公司,王鑫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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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张华,女,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王鑫,男,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广通物流有限公司、王鑫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

一、被告吉林市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华运输款33000元;

二、被告吉林市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华运输款33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付清运输款之日止,按中国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与前款同时给付;

三、驳回原告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华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待款项足额时扣划。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学智

审 判 员  闫 伟

审 判 员  张亚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高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