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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930号

宋超与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超,王波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宋超,男,生于1971年5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王波,男,生于1979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宋超申请执行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宋超借款1430000元,其中20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并支付垫付诉讼费233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宋超以执行条件不成就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2执930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启海

审判员 余鑫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彭沁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