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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29号

张树忠与张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树忠,张文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29号

原告:张树忠,男,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张文君,男,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张树忠诉被告张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张树忠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计671.5元,由原告张树忠负担。

审判员 张 晓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景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