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29号
原告:张树忠,男,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张文君,男,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张树忠诉被告张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张树忠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计671.5元,由原告张树忠负担。
审判员 张 晓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景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