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11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章建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新北区河海华强土菜馆,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街道嘉顺花园2幢6号。负责人王庆玲,该店经营者。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新北区河海华强土菜馆于2016年5月11日在新北区嘉顺花园2幢6号外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6年6月6日作出常新城执罚字[2016]第0030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0元,并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送催告书,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常新城执罚字[2016]第003032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新北区河海华强土菜馆应当缴纳罚款100元并加处罚款100元。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新北区河海华强土菜馆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科琦
人民陪审员 孙伟英
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卫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