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542号
原告:杨西朋,男,生于1991年9月2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张绍升,男,生于1963年5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杨西朋与被告张绍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杨西朋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西朋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西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杨西朋负担。
审 判 长 郎卓章
代理
审判员 张 妹
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