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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6542号

杨西朋与张绍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西朋,张绍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542号

原告:杨西朋,男,生于1991年9月2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张绍升,男,生于1963年5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杨西朋与被告张绍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杨西朋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西朋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西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杨西朋负担。

审 判 长  郎卓章

代理

审判员  张 妹

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