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72号
申请人:郭某1,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人:段某,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郭某1与段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2月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郭某2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归甲方郭某1所有;乙方段某于2017年2月12日前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郭某1与段某于2017年2月8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侯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