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1544号原告周桂生,男,汉族,1945年2月28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新洲区,委托代理人戢春晖、李超,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一林,女,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渠道业务部,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277号祥和大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99号。负责人张晶,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军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博威,男,汉族,1993年1月18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新洲区,被告冯耀斌,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生与被告魏一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渠道业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林博威、冯耀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生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桂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生撤回起诉。
审判长 潘应军
审判员 傅 菁
审判员 叶章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