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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5民再2号

韦胜育、卢海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胜育,卢海冰,蒙龙恩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再2号再审

申请人:韦胜育,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林县。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卢海冰,女,1974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蒙龙恩,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韦胜育与被申请人卢海冰、蒙龙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桂0125民申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韦胜育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韦胜育在本案再审期间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韦胜育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再审申请人韦胜育负担。

审判长  梁柱超

审判员  卓生全

审判员  谭子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米仪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