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5民再2号再审
申请人:韦胜育,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林县。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卢海冰,女,1974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蒙龙恩,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韦胜育与被申请人卢海冰、蒙龙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桂0125民申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韦胜育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韦胜育在本案再审期间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韦胜育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再审申请人韦胜育负担。
审判长 梁柱超
审判员 卓生全
审判员 谭子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米仪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