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1执989号

梁长生、胡益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长生,胡益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989号申请执行人梁长生被执行人胡益飞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梁长生申请胡益飞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胡益飞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1执9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路长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XX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