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林国柱,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何金东,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钟明星,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再审申请人林国柱因与被申请人钟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林国柱于2017年1月19日以本案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林国柱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国柱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翁祖青
审 判 员 李 章
代理
审判员 吴一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柯艺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