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1626号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6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南滨江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14461950-7。代表人:王仲辉,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开发区B区。组织机构代码:72409902-6。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伟,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兰江街道阳明山庄15幢。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黄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玉立路的商业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建筑物,及其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玉立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因上述房地产依法经过三次拍卖,但均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变卖被执行人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玉立路的商业房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02××76]及其他地上建筑物;

二、变卖被执行人余姚市大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玉立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余国用(2004)字第053**号]及其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