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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执3333号

张小秋、天津市缘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秋,天津市缘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3333号

申请执行人:张小秋,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天津市缘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珠波里8-3-508号。组织机构代码:55343263-9。

法定代表人:高振钢。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秋与天津市缘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年8月8日,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333号裁决,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缘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生效裁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小秋40093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前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经查询相关银行,证券,工商局,车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款物。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说明,称:因为众多业主拖欠物业费,导致执行款无法一次性履行,现已向本院分批起诉欠费业主,以确保上述二起执行款项得到落实,被执行人起诉的多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强

审 判 员  孙轶群助理

审判员  马为一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