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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125号

金凤琴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农村经济管理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凤琴,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农村经济管理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金凤琴,女,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农村经济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贾东,站长。本院在执行金凤琴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农村经济管理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农村经济管理站银行存款予以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且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323民初180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春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铁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