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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恢22号

郑洪彦与徐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洪彦,徐廷波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郑洪彦。被执行人徐廷波。申请执行人郑洪彦申请执行徐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洪彦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0,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洪彦司法救助金30,300.00元,申请人郑洪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徐廷波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司法救助金30,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 彬

代理

审判员  温志远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