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其,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贝贝,男,1988年出生。
上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塔建集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2民初5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塔建集团上诉称,上诉人注册登记地在阿拉尔市,合同履行地亦在十三团、十四团,属于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穆贝贝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塔建集团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阿克苏市塔北路,属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由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塔建集团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春华
审 判 员 杨志坚
代理
审判员 张 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