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执439号

郭庆喜、天津中智容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庆喜,天津中智容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郭庆喜,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天津弘森玻璃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天津中智容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金融大厦1907室。

法定代表人:崔亚婷,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庆喜与天津中智容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庆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刘俊园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