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31号罪犯牟之明,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8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万法刑初字第01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之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牟之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牟之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牟之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牟之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原判刑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牟之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绍云
代理
审判员 赵自辉
代理
审判员 江 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惠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