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某。
上诉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志刚
代理
审判员 陈 帅
代理
审判员 楚 涵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书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