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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196号

向某某与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某。

上诉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志刚

代理

审判员  陈 帅

代理

审判员  楚 涵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书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