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民初281号

苏州市亿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夕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苏州市亿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夕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81号

原告:苏州市亿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2928号18-3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卿,江苏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夕苗,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亿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夕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亿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亿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市亿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静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