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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民初217号

谭德全、谭平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客运枢纽站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1-15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德全,谭平,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客运枢纽站项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302民初217号原告谭德全,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泸县。原告谭平,男,汉族,1987年12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董事长。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客运枢纽站项目部。负责人李运考。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德全、谭平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客运枢纽站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德全、谭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冯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昊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