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毛士柏,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谢刚,男,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毛士柏与谢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谢刚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谢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毛士柏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谢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毛士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洋
代理
审判员 贺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