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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1823号

1823毛士柏与谢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士柏,谢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毛士柏,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谢刚,男,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毛士柏与谢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谢刚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谢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毛士柏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谢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毛士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洋

代理

审判员  贺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