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民初625号

马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625号原告马某,女,196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石桥乡后楼村。被告刘某,男,1967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石桥乡后楼村,现住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卫清西路。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某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林 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梦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