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51号被执行人张新朋,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本院在执行张新朋追缴罚金一案中,依据(2016)鲁1726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浩
审判员 于颂峰
审判员 樊 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春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