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26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负责人:李保民,行长。
被告:印良,男,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淄博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印良、淄博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印良、淄博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176.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印良、淄博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3176.3元。
二、如被告印良、淄博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53176.3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