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治国,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蒋爱玲,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曹迎宾,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康韶辉,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志周,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5359号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曹治国、蒋爱玲、曹迎宾、康韶辉、王志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治国、蒋爱玲、曹迎宾、康韶辉、王志周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治国、蒋爱玲、曹迎宾、康韶辉、王志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治国、蒋爱玲、曹迎宾、康韶辉、王志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十六万六千零四十四元三角九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红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跃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