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汇达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麒宇,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元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涵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山北段金山北工业经济园内。
法定代表人:蒋荣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恒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会岸路7。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6年10月24日生,汉���,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被执行人:蒋荣珍,女,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被执行人:张涵婷,女,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被执行人:贾增,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本院在执行江苏苏汇达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元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无锡恒益建材有限公司、张建国、蒋荣珍、张涵婷、贾增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江苏元通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飞洋织造制衣有限公司、无锡��益建材有限公司、张建国、蒋荣珍、张涵婷、贾增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宏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