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58号
原告:杨素珍,女,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祖远,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住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4506154167。
负责人:赵进,该支行行长。原告杨素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杨素珍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素珍负担。
审判员 吴继权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