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14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卢 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呼燕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