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48号
申请人:邓韬,男性,汉族,1967年0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
申请人:陈亮,男性,汉族,1980年02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
申请人:田茂姝,女性,汉族,1987年05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
申请人:曾渝蓉,女性,汉族,1952年0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邓韬与陈亮、田茂姝、曾渝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韬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刘友琴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的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韬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亮、田茂姝、曾渝蓉的银行存款2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刘友琴所有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的房屋。本案申请费1895元,由三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熊运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