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宁房地产集团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王占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林春国,该公司董事长。西宁房地产集团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0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给付西宁房地产集团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还房屋补偿款16500000元。如果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项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50元由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房地产集团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宁房地产集团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重新
审判员吴占海
审判员赵永胜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佳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