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142号
原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庞巧玲,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崔磊,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青岛市香港西路47号。代表人:于璇,总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崔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杰章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