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阿嫩,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桂锐,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原审
被告:陈娟萍,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审
被告:张本湘,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上诉人张阿嫩因与被上诉人叶桂锐以及原审被告陈娟萍、张本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8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阿嫩上诉称,张阿嫩是接收货币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在福建省闽侯县,本案应当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张阿嫩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叶桂锐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叶桂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阿嫩、陈娟萍偿还借款等并诉请要求张本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叶桂锐作为诉讼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张阿嫩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行亮
审 判 员 缪 羽
代理
审判员 林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亚珊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