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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行初2号

樊某与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富平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富平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富平县天和包装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8行初2号原告樊某,男,汉族。被告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富平县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焦胜利,任局长。被告富平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住所地东环路北段财政大楼。法定代表人杨宽信,任局长。第三人富平县天和包装厂,住所地富平县丰荣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李三虎,任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富平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第三人富平县天和包装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樊某与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樊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 倩

人民陪审员  吴彩文

人民陪审员  张玉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