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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822号

李延盘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白牙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李延盘,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白牙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822号原告李延盘,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梁村乡呼家湾村民。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白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贺志军,系该村委会主任。住所地:延安市姚店镇白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盘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白牙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盘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50元。

审判员  李秀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