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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277号之四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振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振伦,李新宽,宋振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27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振伦,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新宽,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广饶县。被执行人宋振敬,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广商初字第1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新宽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莲花分理处90×××30账户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1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向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