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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刑初14号

杨六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六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3刑初14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六京,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孟津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陕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六京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六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7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杨六京窜至陕州区西张村镇辛庄村七组,翻墙进入薛某家盗走现金4000余元及黄金首饰32克。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9664元。2、2016年8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杨六京窜至陕州区西张村镇南沟村二组,翻墙进入张某1家盗走现金40余元及玉手镯一只等物品。3、2016年8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杨六京窜至陕州区西张村镇南沟村一组,翻墙进入任某2家盗走白色VIVO手机一部、帝豪烟四盒。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00元。4、2016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杨六京窜至陕州区西张村镇十组,进入任某家盗走五件套厨具一件。5、2016年8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杨六京窜至陕州区西张村镇七组,进入张某2家盗走现金80余元及黑色数码相机一部。6、2016年8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杨六京窜至陕州区西张村镇七组,翻墙进入员某家实施盗窃,后未盗走财物。7、2016年8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杨六京窜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东贺家庄村一组,翻墙进入李某家盗走老年手机两部等物品。8、2016年8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杨六京窜至三门峡市湖滨区北梁村三组,翻墙进入成某2家盗走现金100余元、爱华仕男士挎包一个、工艺品项链四条、工艺品红绳小玉佛一个、正方形拉链小红包一个。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90元。9、2016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杨六京窜至陕州区西张村镇营前村七组,翻墙进入孙某家实施盗窃,后未盗走财物。10、2016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杨六京窜至陕州区西张村镇营前村七组,翻墙进入任某1家盗走蜂蜜两瓶、天行健红旗渠香烟两盒。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34元。11、2016年8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杨六京窜至陕州区西张村镇营前村三组,将潘某地坑院崖上停放的一辆黑色豪爵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900元。12、2016年8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杨六京窜至陕州区西张村镇西沟村一组,翻墙进入杨某3家盗走现金13.1元,贝尔丰手机一部、手镯一只。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物品价值90元。13、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杨六京窜至陕州区菜园乡草店村五组,翻墙进入水某家,未盗得财物。本院另查明,黑色豪爵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潘某;两瓶蜂蜜、两盒红旗渠烟已发还被害人任某1;红色贝尔丰手机、银色手镯、13.1元人民币已发还被害人杨某3;爱华仕男式挎包、40元硬币、四条工艺品项链、正方形拉链小包、工艺品红绳小玉佛已发还被害人成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六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1、成某1、杨某2、刘某、候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张某1、任某2、任某3、张某2、员某、李某、成某2、孙某、任某1、潘某、杨某3、水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六京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六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六京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入户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六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六京退缴违法所得14384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鹏燕

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

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明璐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3、《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4、《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