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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行审20号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太升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太升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16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望城巷特1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太升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秀街40号。法定代表人罗惠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城管征执决字[2016]第003号房屋建设项目垃圾处理费征收处理决定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陂城管征执决字[2016]第003号房屋建设项目垃圾处理费征收处理决定。

审 判 长  白德勇

人民陪审员  胡思慧

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耿毅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