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271刑初65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雨豪,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抓获,同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雨豪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7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道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雨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江雨豪通过密码开锁进入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花园×栋×单元2602房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现金人民币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一条18K金钻石项链(经鉴定,价值3000元)。2016年7月10日18时许,江雨豪通过密码开锁进入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花园×单元×楼1803房盗窃被害人陈某和李某某共现金2400元。2016年7月14日17时许,江雨豪再次采取同样手段进入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花园×栋×单元2602房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枚18K金钻石戒指(经鉴定,价值25000元)。2016年7月15日0时许,公安干警在三亚××花园×房将被告人江雨豪抓获。案发后已追回一条18K金钻石项链和一枚18K金钻石戒指退还被害人王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江雨豪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大东海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钻石项链销售单及鉴定证书、房门开锁记录、说明四份;被害人王某某、陈某的报案书及陈述笔录;被告人江雨豪的供述;鉴定意见: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所出具的三质技检(委)字(2016)ZB00043号、ZB00044号检验报告,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价证刑认字[2016]10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雨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雨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江雨豪三次盗窃,且其中二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江雨豪当庭自愿认罪,且大部分财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王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雨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江雨豪退赔人民币400元给被害人王某某,退赔人民币2400元给被害人陈某和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刘鸿雁
人民陪审员 张跃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挺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