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4095号
原告:李其亮,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洪,四川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第十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稻香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庞文健,该学校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文健,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其亮与被告南充市第十中学校、庞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李其亮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其亮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6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7300元,由原告李其亮负担。
审判员 许 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嫚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