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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7742号

苏峰与马文辉、张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峰,马文辉,张蓓,徐兰云,张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7742号

原告:苏峰,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武,兴化市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文辉,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张蓓,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徐兰云,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张洪军,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原告苏峰与被告马文辉、张蓓、徐兰云、张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文辉、张蓓、徐兰云、张洪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马文辉、张蓓于2015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合计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期4个月。被告徐兰云、张洪军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马文辉未答辩。被告张蓓未答辩。被告徐兰云未答辩。被告张洪军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借条1份,证明被告马文辉、张蓓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徐兰云、张洪军提供担保的事实。

被告马文辉与被告张蓓夫妻关系信息,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借款的资金给付情况。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文辉与被告张蓓系夫妻关系。被告马文辉、张蓓于2015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期4个月。被告徐兰云、张洪军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马文辉、刘蓓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徐兰云、张洪军提供担保,有被告马文辉、刘蓓出具的借条1份为凭,本院予以认可。四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本起诉讼的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得到支持。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年息6%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马文辉、张蓓、徐兰云、张洪军经本院公告送达传唤,未到庭参加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文辉、张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峰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23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徐兰云、张洪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兰云、张洪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直接向被告马文辉、刘蓓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加防

人民陪审员  成粉才

人民陪审员  戴 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见习

书记员  胡红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