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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执515号

向修求、姚丽、陈水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向修求,姚丽,陈水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1执515号被执行人向修求,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姚丽,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南县。被执行人陈水清,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向修求、姚丽、陈水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2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清荣

审判员  彭朝红

审判员  聂 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权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