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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1438号

原告刘春秀与被告五大连池市德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王景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春秀,五大连池市德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王景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1438号原告刘春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冰,系黑河市爱辉区幸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五大连池市德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五大连池市新发乡德安村法定代表人王洪宇,职务理事长。被告王景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姜立华,系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春秀与被告五大连池市德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王景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春秀诉称,2014年1月9日。刘春秀与五大连池市德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德安现代农机合作社入股租赁机车协议书”,协议约定:1、刘春秀租赁乙方凯斯3230型自走式喷药机一台,全部租车款为60万元;2、租期为10年,租金给付办法为先预交20万元,余款在2014年2月25日至2014年3月15日期间交款;3、2014年4月30日前提车,如没有机车,五大连池市德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除退还原款外赔偿刘春秀10万元。时任五大连池市德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王洪宇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王景波在担保人处签字,承担保证责任。后刘春秀通过银行卡转账付清全部租车款,五大连池市德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为刘春秀出具收据,但至今未提供给刘春秀所租车辆,故起诉要求五大连池市德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退还租车款并支付违约金,王景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五大连池市德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辩称,王洪宇是该合作社的法人,合作社本身就是王洪宇拿其他成员的证件办的假的,实际就是王洪宇在经营。王景波当时就是一个介绍人。这笔车款是属于诈骗的,王洪宇现在已经负刑事责任了。现在合作社什么情况王洪宇不太清楚。

被告王景波辩称,王景波同刘春秀都属于被骗方,现在王洪宇因诈骗已经判刑了,跟王景波没有关系。王景波是中间人,当时只是担保能找到车。此外,就算是担保人,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了。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秀与被告五大连池市德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王景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款项已在(2016)黑刑终87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为诈骗所得,其行为属王洪宇个人行为,故刘春秀起诉五大连池市德安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属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刘春秀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春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保全费852.00由原告刘春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邱 添

审判员 赵雪红

审判员 王春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韩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