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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1593号

湛琦与韩云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湛琦,韩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1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琦,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远,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云刚,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

上诉人湛琦因与被上诉人韩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6)鲁0181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湛琦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法院通知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湛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希亮

审判员  刘晓菲

审判员  贺强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