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玲,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玉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谈谊。
上诉人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玉峰、谈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鑫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7.85元,减半收取243.93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泞江
代理
审判员 魏艳美
代理
审判员 吴 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 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