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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318号

深圳市龙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阳光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阳光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龙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3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阳光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欧劼,董事长。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龙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全,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阳光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人民币1142.00元。上诉人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也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南阳光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大海

审 判 员 崔玉坤

审 判 员 杨 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欧丽珍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