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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3462号

韩志国与戴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志国,戴继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462号

原告:韩志国,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开鲁县。

被告:戴继东,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电视台职工,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国与被告戴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国于

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清雪

代理

审判员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