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462号
原告:韩志国,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开鲁县。
被告:戴继东,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电视台职工,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国与被告戴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国于
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清雪
代理
审判员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