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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行审16号

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北辰区田军煤炭经营部环保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北辰区田军煤炭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3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辰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丁庆兰,局长。委托代理人邵启凡,该局法制宣教科副科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田军煤炭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辛侯庄村杨北公路西。经营者齐怀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津辰环罚字〔2016〕05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津辰环罚字〔2016〕05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洪

审 判 员  马 骏

人民陪审员  林文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稼垄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